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聲字第29號聲請人 溫玉玲 相對人 郭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温玉玲 」,應更正為「溫玉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106年度苗簡聲字第29號之民事裁定,因聲請人聲請狀記載有誤,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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