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判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147號聲請人 黃典隆 被告 蔡曄 听
侯素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臺中分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5年度上聲議字第2373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第
258條前段、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交付審判者,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如告訴人未委任律師而逕自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黃典隆未委任律師而逕自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係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無從補正,核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貽明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