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37號聲請人 陳秀英 相對人 柯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如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本票共五紙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查該本票五紙均未載付款地,票上所載發票人之地址為「桃園市○○區○○街○○○巷○弄○號」,有本票五紙在卷足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及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自應由發票人之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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