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蕭雅慧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自同年月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次查債務人無可供清算分配之財產,堪認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