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374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75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請求賠償金額,已自行扣除應折舊部分,無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