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簡福忠
被   告  林銘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零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蘇美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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