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6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賴元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債務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兩造約定關於本件借款契約所
生紛爭,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卷附約定書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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