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丁冠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傑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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