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彥翰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彥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彥翰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4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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