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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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斌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七、關於「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案經呂權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 陳妮宥 、 梁文成 、 翁玉芬 及 張庭綱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與台洋公司及 張秭樺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正本事實欄七、關於「案經呂權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陳妮宥、梁文成、翁玉芬及張庭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與台洋公司及張秭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之記載,均誤寫為「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皆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