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怡禎 律師 張宗存 律師被告阿里山建設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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