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08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乙○○殺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30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而言。如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依同法第344條第2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
二、經查上訴人甲○○係本案被告乙○○殺人案件之告訴人,依前揭規定,並非上訴權人,依法僅得請求檢察官上訴,其逕為提起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廖紋妤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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