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4歲
七之一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3月30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
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尹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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