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