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七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以法89矯字第三七三四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年五月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