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更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