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一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周敬恒 律師被告丙○○住訴訟代理人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