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09號聲請人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3│潤琦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安│2,520元│95年12月10日│WA0000000│7│││ 陸敬瀛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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