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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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 吳依庭 相對人 黃蘭興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一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所涉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行準備程序,因伊覺得筆錄未完全記載,疑有遺漏之處,為核對筆錄記載事項,爰聲請付費交付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高瑞聰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