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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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2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曾金燦 債務人 鄞子恩 債務人 林奕秀 債務人 鄞振傳 即 鄞宏名 之繼承人債務人潘 鄞秀幸 即鄞宏名之繼承人債務人 鄞振茂 即鄞宏名之繼承人債務人 鄞金蓮 即鄞宏名之繼承人債務人 鄞水泳 即鄞宏名之繼承人債務人 鄞寶龍 即鄞宏名之繼承人債務人 鄞韋佳 即鄞宏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鄞振傳即鄞宏名之繼承人、 潘鄞秀幸 即鄞宏名之繼承人、鄞振茂即鄞宏名之繼承人、鄞金蓮即鄞宏名之繼承人、鄞水泳即鄞宏名之繼承人、鄞寶龍即鄞宏名之繼承人、鄞韋佳即鄞宏名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鄞宏名之遺產之範圍內,與債務人鄞子恩、債務人林奕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