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被告 周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4條所明定。
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干城第一廣場社區規約」第22條第
2項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關係人間涉訟時,應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即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規約影本1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及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