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廖裕輝 相對人財團法人虎中虎女校友獎學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虎中虎女校友獎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虎中虎女校友獎學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擬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虎中虎女校友獎學教育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系爭基金會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該基金會第12屆第二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擬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雲林縣政府107年6月19日府教社二字第1072420747號函、第12屆第二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表、第14屆110年第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及董事監察人簽到表、財團法人臺灣省立虎中虎女校友獎學基金會章程及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擬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即雲林縣政府同意備查及許可在案。是以,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系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擬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