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攀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攀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許攀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4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5至6之罪刑則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又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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