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17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被 告 李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