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黃國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峻偉統聯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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