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342號原告 王英隆 被告 黃正民 上列當事人間據本院104年度簡字第514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即褲子損害費用)新台幣(下同)4,205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