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2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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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1268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駿
訴訟代理人  張登凱
被   告  王明貞 原名 王甄妤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1年1月5日向原告與訴外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共同約定之經銷商
申請購物分期,依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物品
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07,280元,約定自101年3月6日
起至104年2月6日止,共分36期繳納,每月一期,每期給付
2,980元,詎自101年5月6日起被告即未依約定付款,計尚有
101,320元之餘額未付,而依原告與和潤公司合作約定,原
告對和潤公司負有風險承擔之責任,如有申請分期付款者未
按期繳款或拒不繳款之情事時,原告須代位清償買回債權,
今原告已向和潤公司買回本件債權,且依上開約定書第8條
約定,如被告有任何一期債務不依約清償或違反任一條款,
縱該債務尚未到期,被告仍喪失其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且原告得不經通知或催告,即可要求被告清償全部債
務,為此,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101,320元,及自10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
書暨約定書、繳款明細表及債權讓與契約書各影本乙份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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