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22號原告丙○○
乙○○上列二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姝蒓 律師被告 金騰 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北市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被告丁○○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渠等為 楊素珍 之繼承人,被告丁○○受僱於被告金騰國際傳播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六日凌晨二時許,被告丁○○於執行職務期間,無照駕駛被告金騰國際傳播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型客貨車搭載楊素珍,擬前往臺南縣鹽水鎮,竟未行駛○○○鄉道,而沿無路燈照明之臺南縣鹽水鎮八掌溪提防防汛道路行駛,因視線不佳、路況不明失速翻覆水溝內,撞擊溝壁並滑行約十八公尺,致楊素珍受有顱骨骨折合併內出血、頭胸撞挫傷、肋骨骨折氣胸之傷害,於同日凌晨四時許不治死亡,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前段、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喪葬費、慰撫金共新臺幣三百三十八萬四千一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三、本件被告金騰國際傳播有限公司主事務所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一樓,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但被告丁○○住所在臺北市○○區○○路一段八五號四樓,居所在臺北市○○區○○路○○○巷○○號二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後段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同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管轄。而本件兩造係因侵權行為涉訟,原告起訴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臺南縣鹽水鎮八掌溪提防防汛道路,有臺灣省臺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函暨鑑定意見書、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書函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考,故本件自應由被告二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即侵權行為地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