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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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令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德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玠源 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黃雪鳳 律師 郭力菁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林進源
林士賴聰杰 吳東樺 蔡進華 邱士榮 黃廉志 許學彥 薛又銘 王品文 楊桂彰 范又升 唐孝威 姜富元 夏志豪 林家暉 相對人 賴呈瑞 律師
徐仕瑋 律師 周芳儀 律師 胡雅筑 律師 趙昕妍 律師 孫嘉綺 楊峻淇 黃丹茵 林享運 曾慶智 吳綺嫻 唐于智 律師 鄭深元 律師 林宏軒 律師 楊勛傑 律師 鍾采玲 林俞辰 鄭雅方 律師 傅宇均 律師 王心妤 蔡沂真 律師 鍾芝宣 律師 黃秋璇 黃士洋 律師
主文如附表一所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如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所載內容,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6年底起,承接美商蘋果公司(下稱PG公司)產品檢測設備訂單,為因應PG公司產品需求,由聲請人自行研發、設計之軟體及硬體,均已使用或應用於組裝電路板功能測試機(FunctionalCircuitTester,下稱FCT)產品線之機台及治具,依聲請人與PG公司間之合約約定,聲請人就PG公司之相關機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且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涉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用於訴訟以外之目的,將有使聲請人營業秘密繼續受侵害,並嚴重妨害聲請人事業活動之虞,爰依法就上開訴訟資料,聲請對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案件之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1.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2.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即被告林進源、 林士閔 、賴聰杰、吳東樺、蔡進華、邱士榮、黃廉志、許學彥、薛又銘、王品文、 楊桂樟 、范又升、唐孝威、姜富元、夏志豪、林家暉等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審理中,相對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均為本案之當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律師為其等之辯護人,而如附表一所示之助理則為輔助各該辯護人等進行本案訴訟之關係人,為使被告及辯護人等均能有效實施訴訟防禦權,當應准許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辯護人及助理等接觸本案相關證據資料。又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因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該等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上開案件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此據聲請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此等營業秘密於訴訟中,除有以妥當方式予以保護之必要外,法院亦應以適當方式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閱覽卷宗之權利,俾使被告及辯護人等於訴訟程序中享有實質、有效辯護之防禦權。本院審酌上情,並為平衡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利益、相對人即被告等人之訴訟上權益及其等辯護人完整辯護權之行使,認聲請人就相對人即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詳如附表一所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一所示之助理係輔助各該辯護人等進行本案訴訟之關係人,為使被告及辯護人等均能有效實施訴訟防禦權,亦有使上開辯護人之助理接觸本案相關訴訟資料之必要,業如前述,本院衡酌上情,併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律師及助理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再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7條第3項定有明文,因此如主文第1項所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於住所或居所遷移時,應向本院陳明,併此敘明。
五、至聲請人聲請對被告薛又銘、王品文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元銘 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經查,李元銘律師業於109年3月19日向本院具狀陳報已與被告薛又銘、王品文律師合意解除委任乙情,有刑事解除委任狀附卷可佐(見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卷第294頁),既非本案之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自不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範圍,故此部分予以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葛名翔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聲請部分不得抗告;駁回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三、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被告│辯護人│助理│├───┼─────┼───┤│林進源│賴呈瑞律師││├───┼─────┼───┤│林士閔│徐仕瑋律師│ 孫家綺 ││吳東樺│周芳儀律師│楊峻淇│││胡雅筑律師│黃丹茵││││林享運││││曾慶智││││吳綺嫻│├───┼─────┼───┤│賴聰杰│徐仕瑋律師│同上│││周芳儀律師││││趙昕妍律師││├───┼─────┼───┤│蔡進華│唐于智律師││├───┼─────┼───┤│邱士榮│鄭深元律師│鍾采玲││黃廉志│林宏軒律師│林俞辰││許學彥│楊勛傑律師││├───┼─────┼───┤│薛又銘│鄭雅方律師│王心妤││王品文│傅宇均律師│││夏志豪││││林家暉│││├───┼─────┼───┤│楊桂彰│蔡沂真律師│黃秋璇││范又升│鍾芝宣律師│││唐孝威│││├───┼─────┼───┤│姜富元│黃士洋律師││└───┴─────┴───┘附表二┌──┬──────────────────────┬─────────┬───────┐│編號│證物名稱│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卷宗所在位置│├──┼──────────────────────┼─────────┼───────┤│1│FCT產品各專案之開發階段與測試工站對照表及階│非供述證據編號1│105他3459卷一│││段定義影本(105年8月11日告訴狀附表1)││第63至64頁│├──┼──────────────────────┼─────────┼───────┤│2│PG公司專案之內部代碼對照表份(105年8月11日│非供述證據編號1│105他3459卷一│││告訴狀附表2)││第65頁│├──┼──────────────────────┼─────────┼───────┤│3│FCT產品線之100年至105損益表影本(告證3)│非供述證據編號4│105他3459卷一│││││第159頁│├──┼──────────────────────┼─────────┼───────┤│4│PG公司BrianJoseph之104年2月20日電子郵件暨│非供述證據編號5│105他3459卷一│││被告邱士榮之104年2月24日電子郵件影本(告證││第111至119頁│├──┼──────────────────────┼─────────┼───────┤│5│PG公司MikeSitar與被告林士閔間之104年1月15│非供述證據編號10│105他3459卷一│││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9)││第237頁│├──┼──────────────────────┼─────────┼───────┤│6│PG公司AllenJo與被告邱士榮間之104年2月11日│非供述證據編號11│105他3459卷一│││至同年月18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0)││第239至241頁│├──┼──────────────────────┼─────────┼───────┤│7│PG公司CollinGlazier於104年2月27日寄予被告│非供述證據編號13│105他3459卷一│││邱士榮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告證12)││第249至253頁│├──┼──────────────────────┼─────────┼───────┤│8│PG公司JimCoyer於104年3月26日寄予被告邱士│非供述證據編號14│105他3459卷一│││榮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3)││第255頁│├──┼──────────────────────┼─────────┼───────┤│9│環旭公司LizWang之104年4月17日電子郵件及附│非供述證據編號16│105他3459卷一│││檔影本(告證15)││第261至263頁│├──┼──────────────────────┼─────────┼───────┤│10│被告邱士榮之104年4月15日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非供述證據編號17│105他3459卷一│││(告證16)││第265至267頁│├──┼──────────────────────┼─────────┼───────┤│11│被告邱士榮與PG公司人員間之104年4月14日至10│非供述證據編號18│105他3459卷一│││4年4月18日往來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告證17)││第269至277頁│├──┼──────────────────────┼─────────┼───────┤│12│被告王品文與PG公司人員及被告邱士榮等人間之│非供述證據編號19│105他3459卷一│││104年4月8日至104年6月9日往來電子郵件影││第279至293頁│││本(告證18)│││├──┼──────────────────────┼─────────┼───────┤│13│ 富士康 公司內部及 德律泰 公司 李蘭朋 與被告蔡進華│非供述證據編號20│105他3459卷一│││等人間之104年6月19日至104年6月2日往來電││第295至307頁│││子郵件影本(告證19)│││├──┼──────────────────────┼─────────┼───────┤│14│PG公司NorbetoLopez與內部人員間之104年10月│非供述證據編號21│105他3459卷一│││6日至104年10月8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0││第309至315頁│││)│││├──┼──────────────────────┼─────────┼───────┤│15│ 閻玉霞 104年9月10日之電子郵件及其與 振云 公司│非供述證據編號24│105他3459卷一│││內部網管人員間之104年8月26日至104年9月10││第325至339頁│││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3)│││├──┼──────────────────────┼─────────┼───────┤│16│PG公司MariaChiu之104年4月16日電子郵件影本│非供述證據編號25│105他3459卷一│││(告證24)││第345頁│├──┼──────────────────────┼─────────┼───────┤│17│ 林瑞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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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被告黃廉志及振云公司人員間之│非供述證據編號46│105他3459卷一│││104年7月7日至104年7月14日往來電子郵件影││第501至507頁│││本(告證45)│││├──┼──────────────────────┼─────────┼───────┤│32│被告邱士榮及PG公司人員間之104年4月13日至10│非供述證據編號47│105他3459卷一│││4年4月14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46)││第509至513頁│├──┼──────────────────────┼─────────┼───────┤│33│PG公司ChadBothelio等人與被告邱士榮及林士閔│非供述證據編號48│105他3459卷一│││等人間之104年4月13日至104年4月16日往來電││第515至521頁│││子郵件影本(告證47)│││├──┼──────────────────────┼─────────┼───────┤│34│被告邱士榮與被告黃廉志及PG公司人員間之104年│非供述證據編號49│105他3459卷一│││4月15日至104年4月18日往來電子郵件節文影本││第523至533頁│││(告證48)│││├──┼──────────────────────┼─────────┼───────┤│35│被告黃廉志與PG公司人員及被告林士閔等人間之10│非供述證據編號50│105他3459卷一│││4年4月21日往來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告證49)││第535至539頁│├──┼──────────────────────┼─────────┼───────┤│36│被告邱士榮與被告黃廉志及富士康公司 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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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104年8月6日電子郵件影本│非供述證據編號57│105他3459卷一│││(告證56)││第589至591頁│├──┼──────────────────────┼─────────┼───────┤│43│被告賴聰杰之104年7月23日電子郵件影本(告證│非供述證據編號58│105他3459卷一│││57)││第593頁│├──┼──────────────────────┼─────────┼───────┤│44│PG公司ChadBothelio之104年8月26日電子郵件│非供述證據編號59│105他3459卷一│││影本(告證58)││第595至599頁│├──┼──────────────────────┼─────────┼───────┤│45│PG公司NorbetoLopez與被告邱士榮及被告黃廉志等│非供述證據編號60│105他3459卷一│││人間之104年9月4日至104年9月5日往來電子││第601至607頁│││郵件影本(告證59)│││├──┼──────────────────────┼─────────┼───────┤│46│PG公司EricRucker之104年9月16日電子郵件影│非供述證據編號61│105他3459卷一│││本(告證60)││第609頁│├──┼──────────────────────┼─────────┼───────┤│47│被告王品文104年7月22日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非供述證據編號62│105他3459卷一│││61)││第611頁│├──┼──────────────────────┼─────────┼───────┤│48│PG公司RosieChen等人與被告邱士榮等人間之104│非供述證據編號63│105他3459卷一│││年7月23日至104年7月27日電子郵件影本(告證││第703頁│││62)│││├──┼──────────────────────┼─────────┼───────┤│49│被告許學彥(GraceHsu)於104年3月10日寄予│非供述證據編號81│105他3459卷二│││被告邱士榮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告證79)││第267至293頁│├──┼──────────────────────┼─────────┼───────┤│50│德律科技公司尾階材料用途查詢表影本(告證80)│非供述證據編號82│105他3459卷二│││││第295至299頁│├──┼──────────────────────┼─────────┼───────┤│51│被告黃廉志(LucasHuang)與PG公司人員Yanbin│非供述證據編號86│105他3459卷三│││gShao間之104年5月15日至104年5月21日往來││第39至47頁│││電子郵件影本(告證83)│││├──┼──────────────────────┼─────────┼───────┤│52│被告林士閔(MaxLin)等人與PG公司間於104年│非供述證據編號87│105他3459卷三│││5月22日至104年5月27日寄送採購資料之往來電││第49至59頁│││子郵件影本(告證84)│││├──┼──────────────────────┼─────────┼───────┤│53│被告邱士榮(RickyChiu)與PG公司YanZhang間│非供述證據編號88│105他3459卷三│││之104年6月4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85)││第61至63頁│├──┼──────────────────────┼─────────┼───────┤│54│德律泰公司 汪凱 (FleaWang)與振云公司文件分│非供述證據編號89│105他3459卷三│││析部門(Caf)、廠長 陳斌 及被告黃廉志等人間之││第65至71頁│││104年6月10日至104年6月11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86)│││├──┼──────────────────────┼─────────┼───────┤│55│PG公司YanZhang於104年8月19日寄予被告邱士│非供述證據編號90│105他3459卷三│││榮、黃廉志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87)││第73至75頁│├──┼──────────────────────┼─────────┼───────┤│56│PG公司代工廠商英華達公司 丁樂真 (HerbDing)│非供述證據編號91│105他3459卷三│││於104年9月15日寄予被告黃廉志之電子郵件影本││第77頁│││(告證88)│││├──┼──────────────────────┼─────────┼───────┤│57│PG公司TonyNg與被告林士閔等人間之104年5月│非供述證據編號92│105他3459卷三│││22日至104年5月27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89││第79至89頁│││)│││├──┼──────────────────────┼─────────┼───────┤│58│PG公司TonyNg與被告黃廉志、林士閔等人間之10│非供述證據編號93│105他3459卷三│││104年5月26日至104年6月13日往來電子郵件影││第91至97頁│││本(告證90)│││├──┼──────────────────────┼─────────┼───────┤│59│被告林士閔、蔡進華及黃廉志等人與PG公司TonyN│非供述證據編號94│105他3459卷三│││g間之104年5月27日至104年6月15日往來電子││第99至103頁│││郵件影本(告證91)│││├──┼──────────────────────┼─────────┼───────┤│60│被告林家暉等人與PG公司DavidSumberg間之104│非供述證據編號95│105他3459卷三│││年7月20日至104年7月21日往來電子郵件節文影││第105至107頁│││本(告證92)│││├──┼──────────────────────┼─────────┼───────┤│61│被告賴聰杰於104年7月23日寄予被告林士閔之電│非供述證據編號96│105他3459卷三│││子郵件影本(告證93)││第109頁│├──┼──────────────────────┼─────────┼───────┤│62│被告林家暉與被告林士閔間之104年7月16日至10│非供述證據編號97│105他3459卷三│││4年7月24日往來電子郵件節文影本(告證94)││第111至119頁│├──┼──────────────────────┼─────────┼───────┤│62│被告黃廉志與被告林家暉及PG公司TonyNg間之10│非供述證據編號98│105他3459卷三│││4年8月7日至104年8月13往來電子郵件節文影││第121至123頁│││本(告證95)│││├──┼──────────────────────┼─────────┼───────┤│34│PG公司GwenChong與被告林士閔等人間之104年8│非供述證據編號99│105他3459卷三│││月7日至104年8月14日往來電子郵件節文影本(││第125至129頁│││(告證96)│││├──┼──────────────────────┼─────────┼───────┤│65│被告黃廉志等人與PG公司TongNg間之104年8月27│非供述證據編號100│105他3459卷三│││日至104年9月18日往來電子郵件節文影本(告證││第131至147頁│││97)│││├──┼──────────────────────┼─────────┼───────┤│66│被告邱士榮等人與PG公司GurbiAthwal間之104年│非供述證據編號101│105他3459卷三│││8月24日至104年9月25日往來電子郵件及附件影││第149至155頁│││本(告證98)│││├──┼──────────────────────┼─────────┼───────┤│67│PG公司BenFisher、緯創公司AmbroQuian與被告│非供述證據編號102│105他3459卷三│││林士閔、蔡進華及黃廉志等人間之104年10月3日││第157至159頁│││至104年10月5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99)│││├──┼──────────────────────┼─────────┼───────┤│68│被告黃廉志等人與緯創公司AmbroQuian及Donny│非供述證據編號103│105他3459卷三│││Lee間之104年10月6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第161至165頁│││100)│││├──┼──────────────────────┼─────────┼───────┤│69│被告黃廉志等人與PG公司人員及緯創公司DonnyLe│非供述證據編號104│105他3459卷三│││e等人間之104年10月3日至104年10月12日往來││第167至177頁│││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01)│││├──┼──────────────────────┼─────────┼───────┤│70│被告薛又銘等人與PG公司人員及緯創公司DonnyLe│非供述證據編號105│105他3459卷三│││e等人間之104年10月10日至104年10月15日往來││第179至187頁│││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02)│││├──┼──────────────────────┼─────────┼───────┤│71│被告薛又銘等人與PG公司人員及緯創公司DonnyLe│非供述證據編號106│105他3459卷三│││e等人間之104年11月20日至104年11月23日往來││第189至201頁│││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03)│││├──┼──────────────────────┼─────────┼───────┤│72│被告夏志豪於105年1月6日寄予被告林士閔之電│非供述證據編號107│105他3459卷三│││子郵件及附件影本(告證104)││第203至205頁│├──┼──────────────────────┼─────────┼───────┤│73│被告林士閔與PG公司人員間之104年5月12日往來│非供述證據編號109│105他3459卷三│││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06)││第227至231頁│├──┼──────────────────────┼─────────┼───────┤│74│PG公司PaulChu於104年5月24日寄予被告吳東樺│非供述證據編號110│105他3459卷三│││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影本(告證107)││第233至239頁│├──┼──────────────────────┼─────────┼───────┤│75│PG公司PaulChu於104年6月6日寄予被告吳東樺│非供述證據編號111│105他3459卷三│││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影本(告證108)││第241至247頁│├──┼──────────────────────┼─────────┼───────┤│76│PG公司DeborahGarcia於104年5月27日寄予被告│非供述證據編號112│105他3459卷三│││邱士榮等人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09)││第249頁│├──┼──────────────────────┼─────────┼───────┤│77│PG公司RosieChen與被告邱士榮及林士閔等人間之│非供述證據編號113│105他3459卷三│││104年8月23日至104年9月15日往來電子郵件影││第251至257頁│││本(告證110)│││├──┼──────────────────────┼─────────┼───────┤│78│被告林士閔及蔡進華等人與PG公司KevinLeong及│非供述證據編號114│105他3459卷三│││振云公司 黃慶雲 等人間之103年7月22日至103年││第259至265頁│││7月24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11)│││├──┼──────────────────────┼─────────┼───────┤│79│被告林士閔於103年7月24日寄予被告吳東樺等人│非供述證據編號115│105他3459卷三│││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影本(告證112)││第267至291頁│├──┼──────────────────────┼─────────┼───────┤│80│被告吳東樺與振云公司陳斌(Chenbin)等人間之│非供述證據編號116│105他3459卷三│││103年9月12日、103年9月18日及103年9月24││第293至311頁│││日往來電子郵件及附件影本(告證113)│││├──┼──────────────────────┼─────────┼───────┤│81│被告吳東樺於103年11月9日寄予被告林士閔等人│非供述證據編號117│105他3459卷三│││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14)││第313至317頁│├──┼──────────────────────┼─────────┼───────┤│82│被告吳東樺於103年11月26日寄予被告楊桂彰等人│非供述證據編號118│105他3459卷三│││之電子郵件及附件影本(告證115)││第319至327頁│├──┼──────────────────────┼─────────┼───────┤│83│被告邱士榮於103年12月14日寄予被告林士閔等人│非供述證據編號119│105他3459卷三│││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16)││第329至353頁│├──┼──────────────────────┼─────────┼───────┤│84│PG公司ChadBothelio於104年7月1日寄予被告│非供述證據編號128│105他3459卷三│││黃廉志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26)││第473至475頁│├──┼──────────────────────┼─────────┼───────┤│85│PG公司RosieChen於104年8月14日寄予被告林士│非供述證據編號129│105他3459卷三│││閔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27)││第477頁│├──┼──────────────────────┼─────────┼───────┤│86│被告黃廉志等人於104年11月8日之電子郵件影本│非供述證據編號130│105他3459卷三│││(告證128)││第479至481頁│├──┼──────────────────────┼─────────┼───────┤│87│富士康公司TommyLiu於104年8月25日寄予PG公司│非供述證據編號135│105他3459卷三│││XinXie及德律泰公司汪凱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第501至505頁│││133)│││├──┼──────────────────────┼─────────┼───────┤│88│德律泰公司研發人員 汪厚為 (MichealWang)之10│非供述證據編號137│105他3459卷三│││4年6月16日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35)││第517至545頁│├──┼──────────────────────┼─────────┼───────┤│89│德律泰公司人員李蘭朋之104年6月10日電子郵件│非供述證據編號142│105他3459卷三│││影本(告證140)││第679至689頁│├──┼──────────────────────┼─────────┼───────┤│90│德律泰公司人員 井洪明 之104年12月23日電子郵件│非供述證據編號143│105他3459卷三│││影本(告證141)││第691至699頁│├──┼──────────────────────┼─────────┼───────┤│91│德律泰公司人員井洪明之105年1月15日電子郵件│非供述證據編號144│105他3459卷三│││影本(告證142)││第701至711頁│├──┼──────────────────────┼─────────┼───────┤│92│德律科技公司FCT產品線有PG公司及Google公司2│非供述證據編號145│105他3459卷三│││大客戶各專案之訂單損失估算明細表影本(告證14││第713至715頁│││3)│││├──┼──────────────────────┼─────────┼───────┤│93│德律科技公司之「FCT產品線軟體與硬體研發資料│非供述證據編號153│105他3459卷四│││」簡報影本(告證150)││第141至189頁│├──┼──────────────────────┼─────────┼───────┤│94│德律科技公司之T9電路圖影本(告證161)│非供述證據編號164│105他3459卷四│││││第307至329頁│├──┼──────────────────────┼─────────┼───────┤│95│振云Trantest公司之T9電路圖影本(告證162)│非供述證據編號165│105他3459卷四│││││第331至353頁│├──┼──────────────────────┼─────────┼───────┤│96│德律科技公司之TS2電路圖影本(告證163)│非供述證據編號166│105他3459卷四│││││第355至377頁│├──┼──────────────────────┼─────────┼───────┤│97│振云Trantest公司之TS2電路圖影本(告證164)│非供述證據編號167│105他3459卷四│││││第379至401頁│├──┼──────────────────────┼─────────┼───────┤│98│德律科技公司105年3月間之採購及生管群組名單│非供述證據編號172│105他3459卷五│││、ERP系統執行權限表影本(告證170)││第101至105頁│├──┼──────────────────────┼─────────┼───────┤│99│被告王品文(LeoWang)於104年4月18日、104│非供述證據編號186│106偵8425卷四│││年5月19日寄予振云公司廠長陳斌(BinChen)等││第141至145頁│││人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80)│││├──┼──────────────────────┼─────────┼───────┤│100│被告邱士榮於103年9月8日寄予PG公司MikerSi│非供述證據編號189│106偵8425卷四│││tar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83)││第159至161頁│├──┼──────────────────────┼─────────┼───────┤│101│被告邱士榮於104年1月16日寄予PG公司JackieD│非供述證據編號190│106偵8425卷四│││hadwal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84)││第163至167頁│├──┼──────────────────────┼─────────┼───────┤│102│被告邱士榮於104年2月28日寄予PG公司RabiaFa│非供述證據編號191│106偵8425卷四│││thima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185)││第169至173頁│├──┼──────────────────────┼─────────┼───────┤│103│被告吳東樺於104年5月12日寄予 彭慧玲 之電子郵│非供述證據編號204│106偵8425卷七│││件及附檔影本、104年5月12日板號0000-0000-00││第33至69頁│││、0000-0000-00、0000-0000-00之TS2_EVTC_RF_ST│││││1_TOP、TS2_EVTC_RF_ST3_TOP及TS2_EVTC_RF_IN│││││NER_BOP電路圖影本(告證197至197-3)│││├──┼──────────────────────┼─────────┼───────┤│104│德律科技公司104年3月27日板號5001FCT-318-4│非供述證據編號205│106偵8425卷七│││之N66_EVT_ST1_TPCB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198)││第71至75頁│├──┼──────────────────────┼─────────┼───────┤│105│德律科技公司104年3月27日板號5001FCT-326-3│非供述證據編號206│106偵8425卷七│││之N66_EVT_ST3_TPCB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199)││第77至93頁│├──┼──────────────────────┼─────────┼───────┤│106│德律科技公司103年12月18日板號5001FCT-320-2│非供述證據編號207│106偵8425卷七│││之N66_PROTO2_RF_TPCB_BOP電路圖影本(告證200││第95至101頁│││)│││├──┼──────────────────────┼─────────┼───────┤│107│被告吳東樺於104年5月20日寄予彭慧玲之電子郵│非供述證據編號208│106偵8425卷七│││件及附檔影本、104年5月20日板號0000-0000-00││第103至117頁│││之TS2_EVTC_RF_S1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01、20│││││1-1)│││├──┼──────────────────────┼─────────┼───────┤│108│德律科技公司104年3月26日板號5001FCT-319-3│非供述證據編號209│106偵8425卷七│││之N66_EVT_RF_TPCB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02)││第119至127頁││││││├──┼──────────────────────┼─────────┼───────┤│109│被告吳東樺於104年5月21日寄予彭慧玲之電子郵│非供述證據編號210│106偵8425卷七│││件及附檔影本、104年5月21日板號0000-0000-00││第129至141頁│││之TS2_EVTC_RF_S2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03、20│││││3-1)│││├──┼──────────────────────┼─────────┼───────┤│110│被告吳東樺於104年6月7日寄予彭慧玲之電子郵│非供述證據編號211│106偵8425卷七│││件及附檔影本、104年6月7日板號00000000-00││第143至161頁│││之T162_DVT_RF_ST3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04、│││││204-1)│││├──┼──────────────────────┼─────────┼───────┤│111│德律科技公司104年3月17日板號5001FCT-415-2│非供述證據編號212│106偵8425卷七│││之T162_EVT_RF_ST3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05)││第163至179頁│├──┼──────────────────────┼─────────┼───────┤│112│被告吳東樺於104年6月23日寄予彭慧玲之電子郵│非供述證據編號213│106偵8425卷七│││件及附檔影本、Ttantest公司104年6月23日板號││第181至215頁│││TP3-500-01、TP3-502-01、TP3-501-01之TP3_PRO│││││TO2_RF_INNER_TOP、TP3_PROTO2_RF_ST3_TOP及TP│││││3_PROTO2_ST1_INNER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06至│││││206-3)│││├──┼──────────────────────┼─────────┼───────┤│113│德律科技公司104年3月10日板號5001FCT-415-1│非供述證據編號214│106偵8425卷七│││之TP3_PROTO_RF_TPCB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07││第217至225頁│││)│││├──┼──────────────────────┼─────────┼───────┤│114│德律科技公司104年3月13日板號5001FCT-437-1│非供述證據編號215│106偵8425卷七│││之TP3_PROTO_RF_ST3_TOP路圖影本(告證208)││第227至235頁│├──┼──────────────────────┼─────────┼───────┤│115│德律科技公司104年3月13日板號5001FCT-436-1│非供述證據編號216│106偵8425卷七│││之TP3_PROTO_RF_ST1_TOP路圖影本(告證209)││第237至241頁│├──┼──────────────────────┼─────────┼───────┤│116│被告王品文於104年6月11日寄予彭慧玲之電子郵│非供述證據編號217│106偵8425卷七│││件及附檔影本、104年6月11日板號00000000-00││第243至261頁│││之J127_RF_TRI_BOT_DUTO等電路圖影本、104年│││││6月11日及同年月8日板號00000000-00之J127_R│││││F_TRI_RFiCB2等電路圖影本(告證210至210-2)│││├──┼──────────────────────┼─────────┼───────┤│117│德律科技公司板號5001FCT-383-4之X486_RF_TRI_│非供述證據編號218│106偵8425卷七│││BOT_DUT0及X486_RF_TRI_BOT_DUT1等電路圖影本(││第263至265頁│││告證211)│││├──┼──────────────────────┼─────────┼───────┤│118│德律科技公司板號5001FCT-382-4之X486_PRF_TRI│非供述證據編號219│106偵8425卷七│││_DFiCB2電路圖影本(告證212)││第267至271頁│├──┼──────────────────────┼─────────┼───────┤│119│被告吳東樺於104年8月15日寄予彭慧玲之電子郵│非供述證據編號220│106偵8425卷七│││件及附檔影本、Trantest公司104年8月15日板號││第273至285頁│││WT2-052-01之WT2_Proto0_WIFI_TPCB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13、213-1)│││├──┼──────────────────────┼─────────┼───────┤│120│德律科技公司103年2月6日板號5001FCT-171-1│非供述證據編號221│106偵8425卷七│││之WT1_WIFI_BT_RF_TPCB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1││第287至295頁│││4)│││├──┼──────────────────────┼─────────┼───────┤│121│被告王品文於104年8月22日寄予彭慧玲之電子郵│非供述證據編號222│106偵8425卷七│││件及附檔影本、104年8月22日板號TM5-501-01之││第297至319頁│││J111_RF_BOT_DUT0電路圖影本(告證215、215-1│││││)│││├──┼──────────────────────┼─────────┼───────┤│122│德律科技公司103年11月21日板號5001FCT-366-1│非供述證據編號223│106偵8425卷七│││之X202_EVT_RF_TRI_BOP_DUT0電路圖影本(告證21││第321至327頁│││6)│││├──┼──────────────────────┼─────────┼───────┤│123│被告吳東樺於104年8月15日寄予彭慧玲之電子郵│非供述證據編號224│106偵8425卷七│││件及附檔影本、Trantest公司104年8月5日板號││第329至345頁│││T00-000-00之T10_CCT_RF_TPCB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17、217-1)│││├──┼──────────────────────┼─────────┼───────┤│124│德律科技公司板號5001FCT-237-1之N71_PROTO2_U│非供述證據編號225│106偵8425卷七│││AT_TPCB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18)││第347頁│├──┼──────────────────────┼─────────┼───────┤│125│德律科技公司板號5001FCT-238-1之N71_PROTO2_U│非供述證據編號226│106偵8425卷七│││AT_TPCB_BOP電路圖影本(告證219)││第349頁│├──┼──────────────────────┼─────────┼───────┤│126│ 周偉 於104年9月4日寄予彭慧玲之電子郵件及附│非供述證據編號227│106偵8425卷七│││檔影本、Trantest公司104年9月4日板號T10-51││第351至365頁│││3-01之PRORO1_DOE_RF_ST1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20-1)│││├──┼──────────────────────┼─────────┼───────┤│127│德律科技公司104年2月21日板號5001FCT-413-1│非供述證據編號228│106偵8425卷七│││之T162_EVT_ST1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21)││第367至371頁│├──┼──────────────────────┼─────────┼───────┤│128│被告賴聰杰於104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21日寄予│非供述證據編號229│106偵8425卷七│││彭慧玲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板號MCUCB502-1之││第373至425頁│││電路圖、電路板佈局圖影本(告證222至222-2)│││├──┼──────────────────────┼─────────┼───────┤│129│被告夏志豪與振云(Trantest)公司人員間之於10│非供述證據編號246│106偵8425卷八│││5年10月11日至105年10月12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第49至53頁│││(告證239)│││├──┼──────────────────────┼─────────┼───────┤│130│PG公司AllenJo於104年3月5日寄予被告邱士榮│非供述證據編號255│106偵8425卷八│││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48)││第139至143頁│├──┼──────────────────────┼─────────┼───────┤│131│PG公司JasonSitu與被告黃廉志等人間之104年9│非供述證據編號256│106偵8425卷八│││月24日、25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49)││第145至147頁│├──┼──────────────────────┼─────────┼───────┤│132│被告黃廉志於104年7月3日寄予PG公司JohnTam│非供述證據編號257│106偵8425卷八│││等人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德律科技公司104年││第149至181頁│││2月16日板號5001FCT-077-1之MCU控制板電路圖│││││影本(告證250、250-1)│││├──┼──────────────────────┼─────────┼───────┤│133│被告黃廉志於104年7月31日寄予PG公司JohnTam│非供述證據編號258│106偵8425卷八│││等人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德律科技公司104年││第183至223頁│││7月27日板號5001FCT-077-1之MCU控制板電路圖│││││影本(告證251、251-1)│││├──┼──────────────────────┼─────────┼───────┤│134│被告賴聰杰於104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12日寄予│非供述證據編號259│106偵8425卷八│││彭慧玲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德律科技公司104││第229至321頁│││年7月30日板號5001FCT-077-1之MCU控制板電路│││││圖影本(告證252、252-1)│││├──┼──────────────────────┼─────────┼───────┤│135│被告吳東樺於104年5月5日寄予PG公司PaulChu│非供述證據編號260│106偵8425卷八│││及被告黃廉志等人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德律科││第323至339頁│││技公司103年6月12日板號5001FCT-077-5之WT1_│││││ST1_RF_TPCB_TOP_V3電路圖影本、振云(Trantest│││││)公司104年5月5日板號00000000-00之WT2_Pr│││││oto0_Frago_TOP電路圖影本(告證253至253-2│││││)│││├──┼──────────────────────┼─────────┼───────┤│136│被告吳東樺於104年5月8日寄予PG公司JasonFl│非供述證據編號261│108偵8425卷八│││ickinger及被告林士閔等人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第341至359頁│││、振云(Trantest)公司104年4月22日板號1503│││││2010-01之T162_EVTC_RF_INNER_TOP電路圖影本、│││││德律科技公司104年2月100日板號5001FCT-412-│││││1之T162_EVT_RF_TPCB_BOT電路圖影本(告證254│││││至254-2)│││├──┼──────────────────────┼─────────┼───────┤│137│被告吳東樺於104年5月19日寄予被告賴聰杰等人│非供述證據編號262│108偵8425卷八│││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德律科技公司103年11月││第361至381頁│││15日板號5001FCT-234-4、5001FCT-235-4之T162│││││_Proto2_RF_TPCB_TOP、T162_Proto2_RF_TPCB_BO│││││T電路圖影本(告證255至255-2)│││├──┼──────────────────────┼─────────┼───────┤│138│被告吳東樺於104年9月18日至104年9月23日寄│非供述證據編號263│108偵8425卷八│││予彭慧玲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德律科技公司10││第383至399頁│││3年2月12日板號RF_SWITCH_BOX_V5電路圖影本、│││││振云(Trantest)公司104年9月23日板號RFSW-5│││││00-2之電路圖影本(告證256至256-2)│││├──┼──────────────────────┼─────────┼───────┤│139│2012年採購合約影本(告證257)│非供述證據編號265│106偵8425卷十│││││一第21至40頁│├──┼──────────────────────┼─────────┼───────┤│140│2012年5月1日保密合約影本(告證258)│非供述證據編號266│106偵8425卷十│││││一第41至43頁│├──┼──────────────────────┼─────────┼───────┤│141│2014年3月4日保密合約影本(告證259)│非供述證據編號267│106偵8425卷十│││││一第45至47頁│├──┼──────────────────────┼─────────┼───────┤│142│2014年8月1日保密合約影本(告證260)│非供述證據編號268│106偵8425卷十│││││一第49至51頁│├──┼──────────────────────┼─────────┼───────┤│143│2014年9月24日保密合約影本(告證261)│非供述證據編號269│106偵8425卷十│││││一第53至55頁│├──┼──────────────────────┼─────────┼───────┤│144│2014年TS1、T8、TT6、TM3、PR1專案ARPA影本│非供述證據編號270│106偵8425卷十│││(告證262)││一第57至73頁│├──┼──────────────────────┼─────────┼───────┤│145│2014年ER1專案ARPA影本(告證263)│非供述證據編號271│106偵8425卷十│││││一第75至95頁│├──┼──────────────────────┼─────────┼───────┤│146│2014年T9、TS2專案ARPA影本(告證264)│非供述證據編號272│106偵8425卷十│││││一第97至113頁│├──┼──────────────────────┼─────────┼───────┤│147│2014年BR1專案ARPA影本(告證265)│非供述證據編號273│106偵8425卷十│││││一第115至132│││││頁│├──┼──────────────────────┼─────────┼───────┤│148│2014年TP2專案ARPA影本(告證266)│非供述證據編號274│106偵8425卷十│││││一第133至149│││││頁│├──┼──────────────────────┼─────────┼───────┤│149│2014年TT8/PR2專案ARPA影本(告證267)│非供述證據編號275│106偵8425卷十│││││一第151至165│││││頁│├──┼──────────────────────┼─────────┼───────┤│150│PG公司於103年4月11日寄予被告林進源及林士閔│非供述證據編號276│106偵8425卷十│││之電子郵件及檔名000-0000-00.2.crypt、057-00│至278│一第167至175│││016-d.2.crypt之Gerber圖影本(告證268至268-2││頁│││)│││├──┼──────────────────────┼─────────┼───────┤│151│PG公司於103年4月18日寄予被告吳東樺及邱士榮│非供述證據編號279│106偵8425卷十│││之電子郵件及附檔PG公司就T8專案ST1工站治具之│、280│一第177至213│││設計需求規格書影本(告證269、269-1)││頁│├──┼──────────────────────┼─────────┼───────┤│152│德律科技公司就T8專案ST1工站治具設計之5001FC│非供述證據編號281│106偵8425卷十│││T-079-1電路圖及電路佈局圖影本(告證270、27│、282│一第215至219│││1)││、221頁│├──┼──────────────────────┼─────────┼───────┤│153│緯創公司WanHuaPan於104年4月8日寄予被告│非供述證據編號284│106偵8425卷十│││邱士榮及黃廉志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73)││一第229至233│││││頁│├──┼──────────────────────┼─────────┼───────┤│154│德律科技公司郵件伺服器上所顯示之被告林士閔10│非供述證據編號287│106偵8425卷十│││104年1月20日電子郵件查詢畫面影本(告證275││一第497至499│││)││頁│├──┼──────────────────────┼─────────┼───────┤│155│被告林士閔於104年1月20日寄予PG公司採購Mike│非供述證據編號288│106偵8425卷十│││Sitar之電子郵件及郵件後端顯示收件人ID為「t0│、289│一第501至503│││K4QmV0000000<[email protected]>」、「t0K4││、505至507頁│││Qmd0000000<[email protected]>」之原始│││││碼資料影本(告證275-1、275-2)│││├──┼──────────────────────┼─────────┼───────┤│156│PG公司ChadBothelio於104年4月3日至104年│非供述證據編號291│106偵8425卷十│││4月15日寄予RabiaFathima並副本通知被告王品││一第511至512│││文、邱士榮及薛又銘之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77)││頁│├──┼──────────────────────┼─────────┼───────┤│157│被告蔡進華於103年12月9日寄予振云(Trantest│非供述證據編號292│106偵8425卷十│││)公司陳斌之電子郵件及附檔影本(告證278)││一第513至528│││││頁│├──┼──────────────────────┼─────────┼───────┤│158│PG公司EricRucker於104年9月22日至104年9│非供述證據編號296│106偵8425卷十│││月23日寄予被告邱士榮及黃廉志之電子郵件影本(││一第535頁│││告證282號)│││├──┼──────────────────────┼─────────┼───────┤│159│Nest公司SassonLiu等人與被告姜富元、邱士榮等│非供述證據編號297│106偵8425卷十│││人間之104年5月21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8││一第549至550│││3號即告證乙)││頁、106偵8425│││││卷五第273頁│├──┼──────────────────────┼─────────┼───────┤│160│Nest公司SassonLiu等人與被告姜富元間之104年│非供述證據編號298│106偵8425卷十│││6月2日往來電子郵件影本。(告證284號即告證││一第551至554│││甲)││頁、106偵8425│││││卷五第275至27│││││8頁│├──┼──────────────────────┼─────────┼───────┤│161│德律科技公司FCT治具產品及相關技術投影品影本│非供述證據編號302│106偵8425卷十│││1份(告證274)││一第257至271│││││頁│├──┼──────────────────────┼─────────┼───────┤│162│德律科技公司之「電子郵件搜尋程序說明」2本(│非供述證據編號303│外放證據│││內含前述告證之電子郵件內容)│││├──┼──────────────────────┼─────────┼───────┤│163│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5年11月7日││105他3459卷二│││電防四字第10578565010號函暨檢附之 周健行 105││第311至335頁│││年10月26日調查筆錄及相關告證資料│││├──┼──────────────────────┼─────────┼───────┤│164│Google採購訂單影本(訂單編號:00000000)││106偵8425卷三│││││第337頁│├──┼──────────────────────┼─────────┼───────┤│165│被告吳東樺於105年1月15日、105年2月15日寄││106偵8425卷十│││予 蔡建男 之電子郵件及附檔電路圖影本││第30至35頁│├──┼──────────────────────┼─────────┼───────┤│166│ 蔡佳郎 之106年7月21日調查筆錄及所附之「德律││106偵8425卷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件歸檔機制」影本││第237至240頁│├──┼──────────────────────┼─────────┼───────┤│167│扣案之FCT資料1本(扣押物編號A16)│││├──┼──────────────────────┼─────────┼───────┤│168│扣案之APPLE流程圖2張(扣押物編號A17)│││├──┼──────────────────────┼─────────┼───────┤│169│扣案之電路圖1本(扣押物編號A18)│非供述證據編號176││├──┼──────────────────────┼─────────┼───────┤│170│扣案之硬碟1個(扣押物編號Z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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