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90號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5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高金枝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