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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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弘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肆伍陸柒 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弘毅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㈠民國109年5月4日晚間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居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5月5日晚間7時1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停車場時,因眼神渙散且精神恍惚為警攔查,員警在該停車場樓梯發現泡麵1碗下藏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567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安保字第679號〉,被告自知難逃追查遂當場承認該毒品係其所有,並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而查獲。於㈡109年3月9日晚間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居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3月11日凌晨1時5分許(聲請書誤載為凌晨1時10分),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為警盤查,被告當場主動交付隨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只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2033號),並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6月24日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50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毒字第355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部分,所涉施用毒品時間均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前,另為簽結。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只,經送鑑驗而驗出均為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部分抽驗1只),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紙在卷可參,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查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則為被告所持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及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949號裁
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6月24日執行完畢予以釋放,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9年5月4日晚間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之居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9年5月5日晚間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停車場,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另被告於109年3月9日晚間11時許,在上開居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9年3月11日凌晨1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扣得被告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而被告此2次施用毒品之時間,均係在執行上開觀察、勒戒前,應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檢察官簽結等情,有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949號裁定、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毒偵字第3550號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110年8月10日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567公克之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年度安保字第679號扣押物品清單、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258號鑑驗書在卷可參。
㈢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均係被
告所有,且玻璃球吸食器1個為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之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 陳明 在卷,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年度保管字第2033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經送驗結果,抽檢乙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541號鑑驗書在卷可參,可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內有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
㈣基上,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
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正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正當,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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