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俊億
徐文亞 王自軍 蔡芳宜 被告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智欽 被告 陳根培
高瑟璜 魏自勇 陳必勝 袁震興 王肇祥 林皓昱 管初慧 邱弘興 謝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6,123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萬3,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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