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16號原告 駱俊宏 被告 陳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256元【(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261.68平方公尺×應繼分2617/13084=167,488元)+(同段40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857.45平方公尺×應繼分1/5=548,768元)=716,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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