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 王麗婷 被告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邱武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土城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羅尹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