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新北市分會、中華毛克利青少年協會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陸仟零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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