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聲請人 陶秀雯 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更生制度乃係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於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及謀求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間謀求平衡,以促進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是以若債務人願以將來之固定收入,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內,盡最大清償能力履行更生條件,而各債權人亦可預期於此範圍內受最大清償,縱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情形下,法院於審酌前揭立法意旨及個案條件,若肯認更生方案合理、妥適、公允、可行,仍得逕行認可更生方案。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8月29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個月為一期,分96期(即8年),其中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支付新台幣(下同)8,800元,第2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0,000元,總清償金額為931,200元,清償成數為52.70%(更生債權為1,766,922元);惟依新修之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但書規定(經總統於民國101年1月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201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業於000年0月0日生效),除有符合前揭條文但書規定之事由者,其最終清償期不得逾六年,經查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長達八年,然查無符合前揭法文規定得延長為八年之事由,且其提出之更生方案亦記載並無將履行期間延長為8年之特別情事,惟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履行期限未逾六年之範圍內自仍具更生方案提出之效力(每1個月為一期,分72期,即6年,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8,800元,第25期至72期每期清償10,000元,總清償金額為691,200元,清償成數為39.118%,如附件一所示),準此,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並無符合法定得延長最終清償期為八年之事由,卻仍提出最終清償期逾六年之更生方案,法院就其未逾最終清償期六年範圍內之更生方案自仍得予以審酌,若肯認更生方案合理、妥適、公允、可行,仍得依消債條例第64條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合先說明。
三、債務人自陳任職於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平均收入數額約為32,000元,而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平均為22,300元,其中包括其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之房屋租金支出9,000元、伙食費9,000元(每人每月4,500元)、交通費2,800元(債務人上班交通費1,500元、子女上學交通費1,300元)、電話費700元(債務人及子女合計)、網路費800元,經本院於102年3月26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函債權人進行書面決議,其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其餘各債權人均為不同意之表示,決議結果雖未獲可決,然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查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暨更生方案,其任職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平均約32,371元(含底薪、伙食津貼、加班費、全勤獎金及業績獎金等,並扣除勞健保費等相關費用,依債務人100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388,456元平均核算每月薪資所得數額),其任職公司未提供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僅每月依業績狀況給予業績獎金,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員工薪資袋影本、獎金給付明細表影本、薪資存摺內頁影本在卷可證,並與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債務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暨三節等獎金發放、領取明細資料大致相符;復考量債務人之薪資收入結構,常因業績有高低落差而有高低波動,故其平均薪資以每月32,000元認列,應堪採信。
(二)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平均為22,300元,其中包括其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之房屋租金支出9,000元、伙食費9,000元(每人每月4,500元)、交通費2,800元(債務人上班交通費1,500元、子女上學交通費1,300元)、電話費700元(債務人及子女合計)、網路費80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臺北市私立滬江高級中學各項費用繳費單影本、臺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影本在卷可稽;其並陳稱其未結婚,並無配偶,女兒係非婚生子女,並無共同監護人分擔扶養費用,女兒之扶養費需全數由債務人負擔;另就房屋租金支出部分,因債務人母親居住之房子尚有債務人之姊姊居住,空間不敷使用,且女兒年齡漸長,債務人不得已僅能另覓居住處所,並提出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以實其說,核其每月支出堪稱合理,且屬必要、實在,債權人等既未具體指明債務人支出中有何非必要或奢侈浪費之處,僅空言應依內政部或新北市頒佈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計算支出,即非合理。
(三)第查,債務人為求增加還款成數、盡其最大清償能力,原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特予延長為8年(96期),惟不符民國101年1月4日公布施行之新修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但書所列得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延長至8年之法定事由,然其為盡其最大清償能力,仍願於女兒成年後即自第25期,將每期清償金額自8,800元調高為10,000元,並由其母親 陶盧米鄰 擔任擔保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擔保範圍全部),足徵其確有還款之誠意。
(四)另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件債務人之就學貸款保證債權,其係依教育部頒定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辦理之放款(主債務人為債務人之子 陶筱婷 ),且本件債務人為系爭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有客戶放款明細查詢單影本、臺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影本在卷足憑。復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月11日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8650號函觀之,系爭借款非屬銀行法第12條之1所稱「消費性放款」之範圍,故系爭保證債權債權應予列入本件更生方案中分配,併予敘明。
(五)第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8,800元,第25期至72期每期清償10,000元。││2.每期在當月10日前轉匯各債權人之帳戶,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權總金額:1,766,922元││4.總清償金額:691,200元││5.總清償比例:39.12%││6.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陶盧米鄰(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擔保範圍││:全部。│├─────────────────────────────────────┤│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第1-24期│第25-72期││││││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7,231│57,595│733│833│││股份有限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65,197│64,623│823│935│││股份有限公司│││││├──┼────────┼─────┼─────┼──────┼──────┤│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25,320│49,024│624│709│││公司│││││├──┼────────┼─────┼─────┼──────┼──────┤│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24,941│9,757│124│141│││公司│││││├──┼────────┼─────┼─────┼──────┼──────┤│5│元大國際資產管理│333,584│130,494│1,662│1,888│││股份有限公司│││││├──┼────────┼─────┼─────┼──────┼──────┤│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99,609│117,204│1,492│1,696│││股份有限公司│││││├──┼────────┼─────┼─────┼──────┼──────┤│7│匯豐(台灣)商業│100,766│39,418│502│57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板信商業銀行股份│171,892│67,242│856│973│││有限公司│││││├──┼────────┼─────┼─────┼──────┼──────┤│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64,308│25,157│320│364│││有限公司│││││├──┼────────┼─────┼─────┼──────┼──────┤│10│萬泰商業銀行股份│324,547│126,959│1,616│1,837│││有限公司│││││├──┼────────┼─────┼─────┼──────┼──────┤│11│滙誠第一資產管理│9,527│3,727│48│54│││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766,922│691,200│8,800│1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第1-24期)*24+每期分配金額(第25-72期)*48││。││三、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據債權比例計算。││四、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更生程序已確定之債權表所載數額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因計算方式四捨五入而有差額者,請於││最後一期自行核算調整。││五、最大債權銀行應依債務人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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