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1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年籍「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年籍「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有所誤寫,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