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2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貳捌玖公克)、玻璃球吸
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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