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6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6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431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962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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