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促字第 287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促字第 287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8797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丙○○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