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受刑人甲○○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年籍資料,顯有誤寫,有臺灣臺中監獄函1紙附卷可稽,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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