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智字第9號原告儂特國際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柏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原告與被告約定因商標再授權事件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為雙方簽訂之商標再授權合約書第15條所明定,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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