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6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許金德 紀念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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