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景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景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景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5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慧娟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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