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49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106年聲再字第44號確定裁定,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由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定有明文。依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及「聲請更正錯誤補充裁定」狀所載,係對於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4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名為民事「聲明異議」及「聲請更正錯誤補充裁定」狀,依前揭說明,應視為再審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並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106年11月22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提委任狀,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依上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再審聲請人雖於106年11月24日具狀對本院上開命補正委任狀之裁定聲明異議,因上開命補正委任狀之裁定,係訴訟進行中所為裁定,依法不得抗告,再審聲請人對之異議,於法不合,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張家瑛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