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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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才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才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才又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5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