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九0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又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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