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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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67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徐延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9年9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2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9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9年10月7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9年9月8日邀同案外人 徐宏潭 向聲請人借用60
5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抵押貸款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1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77萬4,14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貸款約定書、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八里區│大八里坌│蛇子形│293│建│475│3/28││├─┴───┴────┴────┴────┴────────┴─┴──────┴────┴──┤│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659│新北市八里區龍│新北市八里區大│鋼筋混凝土造│5層:103.01│陽台:│全部│││││米路1段356巷│八里坌段蛇子形│7層樓房│合計:103.01│11.59││││││1號5樓│小段293地號││││││├─┴──┴───────┴───────┴──────┴───────┴─────┴──┴─┤│共有部分:大八里坌段蛇子形小段3666建號305.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8││大八里坌段蛇子形小段3667建號412.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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