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簡字第18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癸○○
被 告 卯○○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丑○○
被 告 子○○
被 告 午○○
被 告 辛○○
被 告 庚○○
被 告 壬○○
被 告 寅○○
被 告 巳○○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卯○○、戊○○、乙○○、丑○○、子○○負擔
百分之四,被告丁○○、辛○○、庚○○負擔百分之六,被告癸
○○、寅○○負擔百分之十一,被告丙○○、巳○○負擔百分之
五,被告午○○負擔百分之三,被告壬○○負擔百分之二十四。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向原告申請行動電話使用,詎其等
均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之年月、金額如附表所示,履經
催討,均未應理,爰依電話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分別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而被告
,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及
欠費電磁記錄查詢表為證,而被告癸○○、卯○○、丁○○
、戊○○、丙○○、乙○○、丑○○、子○○、午○○、辛
○○、壬○○、寅○○、巳○○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被告庚○○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
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結果,認原告
之主張堪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主張依電話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如主文所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張巷玉
附表:
被告姓名號碼欠費之年、月欠費之金額
癸0000000000000000~940513,402
卯0000000000000000~94065,273
丁0000000000000000~94066,974
戊0000000000000000~94067,984
丙0000000000000000~94065,952
乙0000000000000000~94064,391
丑0000000000000000~94054,914
子0000000000000000~94054,625
午0000000000000000~94064,004
辛0000000000000000~94057,517
庚0000000000000000~94067,669
壬0000000000000000、9403~940629,906
寅0000000000000000~940514,151
巳0000000000000000~94056,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