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9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廖家躍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惠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本案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逾期完工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惟未據繳納反訴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6,594元【計算式:逾期完工違約金35萬3,600元(計算式:1,700元民國107年6月17日起至起訴日即108年1月11日計208日)+懲罰性違約金51萬元(計算式:170萬元30%)+損害賠償2,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彰言